一、自110學年度起「社團參與」積分採計上限提高為4分。
二、自110學年度起「競賽表現」採計項目取消。 三、110學年度超額比序積分僅提高「社團參與」積分採計上限為4分,其餘項目均無變動,「競賽表現」採計上限(6分)與積分相同時比序項目順序不變
四、詳見附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