更正簡章〉二、甄選類別專長項目:〉備註〉
2.報名人員除須具備各階段報名資格外,另需符合下列5款條件之一:
a.通過教育部民國88年所辦國小英語教師英語能力檢核測驗。
b.畢業於英文(語)相關系所、外文系英文(語)組、英文(語)輔系者,以及國小學英語教師 學士後教育學分班結業者、修畢各大學為 國小英語教學所開設之英語20學分班者。
c.達到CEF架構之B2級以上(含B2)者。(請依104.5修正版)
d.經縣市政府認證通過持有英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證書者。
e.取得英語加註專長證書者。